截至去年9月底,在過去12個月獲安排入住公屋的一般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維持在5.5年,當中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回落0.2年至3.5年。本文就集合了申請公屋的資格、方法、入息及資產限額等。
公屋申請資格
- 申請者必須年滿18歲。
- 申請者及所有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
- 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的總每月入息和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現行的限額。
- 申請表內所有已婚人士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離婚、已向法庭申請離婚、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者除外,並須提供相關證明)。
- 由填寫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該日為止,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在香港並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住宅樓宇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但不限於: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家庭成員,在取消其有關記錄後,只要符合公屋申請資格便可即時遞交公屋申請表。
-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人士,在簽訂買賣協議後及並未接受有關資助而獲准撤銷有關樓宇的買賣協議,只要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可以在辦妥撤銷買賣協議後遞交公屋申請表。
- 配屋時,申請表內必須有至少一半成員在香港住滿7年及所有成員仍在香港居住。
入息及資產限額
公屋申請方法
1. 網上申請
已登記「智方便+」的申請者可以透過公屋申請電子服務,使用數碼簽署方式網上遞交公屋申請表及相關聲明書。
2. 郵寄或親身遞交申請
申請者須填妥公屋申請表(HD300C),(如使用網上填寫表格,請將填妥的申請表列印,並在該申請表內簽署),連同所有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聲明書一併寄回房屋署(地址:九龍城郵政局郵箱89192號房屋署申請分組)或遞交至房屋署申請分組(地址:九龍橫頭磡南道三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二層平台),以供初步審核登記資格。
查閱公屋編配進度
申請者可透過房屋署網站內的「公屋申請電子服務>公屋申請資料更新快」,得悉獲邀進行配屋資格審查及已接受編配的公屋申請資料。
「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
- 申請者除須符合公屋申請的基本申請資格外,亦必須年滿58歲,在配屋時則必須年滿60歲。
- 符合資格的申請,通常會比一般家庭申請較早獲得處理。
- 申請者可要求加入家庭成員,轉為相關優先配屋計劃的家庭申請,而毋須另行重新登記,並會繼續沿用舊有的申請編號。申請者原先以單身人士資格輪候的時間,會以半數計算入其家庭申請內,但以3年為限。經調整輪候時間後,有關申請會被編訂一個等同於一般申請的登記日期(即相應登記日期),此日期將作為日後編配及執行公屋申請政策的依據。
「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
- 2位或以上的年滿58歲人士(包括非親屬關係的成員)除符合公屋申請的基本申請資格外,若同意共住一個單位,即可申請。申請表內的所有人士必須年滿58歲,在配屋時均年滿60歲。
- 符合資格的申請,通常會比一般家庭申請較早獲得處理。
「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
- 為鼓勵較年青的家庭照顧年長父母或親屬,促進家庭和諧共融,房屋署已將「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和「新市樂天倫優先配屋計劃」合併為「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
- 申請家庭最少有2名成員,其中必須包括最少一名年長(即60歲或以上)父/母/ 受供養親屬及最少一名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申請者可以選擇任何區域。
- 此計劃為家有長者的公屋申請者提供優先編配單位的機會。合資格家庭可視乎地區的選擇和適合家庭情況的單位數目,自行選擇共住一單位或分別入住2個就近的單位。
- 符合資格的申請,會比一般家庭申請提早6個月獲得處理。因此,該申請會獲發一個相等於6個月的相應登記日期。
豁免入息及資產申報
- 所有成員均年滿60歲或以上
- 所有成員均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 所有成員均合資格申領/正在領取社會福利署發放的傷殘津貼
- 所有成員是由上述1、2及/或3類以不同組合組成
- 持合租租約共住一單位
富戶政策
- 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5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或未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交回填妥的申報表,或選擇不作出申報,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 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為何,均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 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而家庭入息和資產淨值未超出指定的入息及資產淨值水平的住戶,可繼續居於其單位。但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2倍但不高於3倍的住戶,須繳交倍半淨租金另加差餉;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3倍但不高於5倍的住戶,則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為期不得超逾4個月。在暫居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在4個月限期過後,有關租戶必須遷出,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
- 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須向房委會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1個月內),戶主及所有成員亦必須主動向房委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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