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解疑難|法官中止案件不作訟費判決即係點?蘇文傑律師詳細話你知!

名家解疑難|法官中止案件不作訟費判決即係點?蘇文傑律師詳細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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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眾問題:
法官中止案件不作訟費判決即什麼意思? 該案是否無勝負? 而案中雙方不用負擔法庭的費用? 但雙方仍然各自支付律師費?

以下是蘇文傑律師的答覆:

其實一宗案件訴訟完結或者終止,一般來說我們就會做訟費評定,英文叫Taxation。不是交稅,而是訟費評定。訟費評定是甚麼意思?因為案件已經告一段落,就要決定一下雙方訟費,訟費包括律師費、包括專家證人的報告費用。如果一些漏水個案,就公證行費用等等,這些就叫訟費。那究竟訟費由誰支付?這是由法官去裁定的。

正常來說,訟費在香港歸於訴訟中,即訴訟費用取決於訴訟結果,所以有個公眾印象,以為那一方贏官司,那一方就可以問對方索回訟費。但這個贏官司問對方索回訟費的概念不是必然發生的,那就要做訟費評定了。

就告訴法庭,現在我贏官司所以希望訟費由對方支付,因為對方敗訴。而正常來說可能有3個基準。如果與訟雙方基準可能都是五六成,這就一定要得到法官確認才可以。

我聽起來這宗個案不是一方贏一方輸,而是可能雙方終止訴訟,又或者達成和解。既然不是一方贏一方輸,正常來說,法官就覺得不如你們的訟費各自支付,這現實情況在法律上面的用語就是,法官不作訟費命令。意思是沒決定那一方要支付對方律師費之類。

由於沒有特殊命令,所以就叫不作訟費命令。由於不作訟費命令,即律師費繼續由雙方支付,自己支付自己的律師費。 但法官無裁定其中一方要支付對方的,所以如果不作訟費命令客觀結果,就是自己支付自己的費用了。

(以上專家意見謹供參考,不應被視為法律建議。如果對實際面對的法律問題有疑問,應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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