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U-TURN切雙白線惹禍 鐵騎士收制不及硬撼Tesla

疑U-TURN切雙白線惹禍  鐵騎士收制不及硬撼Tesla

周四 (9月5日) 網上流傳一張懷疑有司機切雙白線U-TURN掉頭導致交通意外的照片。今日 (9月5日) 早上10時許一輛電單車沿大埔公路行駛,至沙田段一油站對開時與一輛Tesla白色電動車相撞,鐵騎士受傷倒地,Tesla白色電動車右邊司機位的車身嚴重損毁,救護車接報到場把清醒的鐵騎士送院治理,Tesla司機在場助查意外原因,初步涉嫌「危險駕駛」被捕。圖片來源 (FB圖片)

據了解,危險駕駛的法定判刑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類別,分別涉及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在三個類別之下,判定「危險」的準則定義相同;但判刑則有所不同。危險駕駛—《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條: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3年;經循簡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及如屬首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如屬再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

至於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條: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10年;經循簡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2年;及如屬首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如屬再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A條: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7年;經循簡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2年;及如屬首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如屬再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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