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警員在調查中,涉嫌向受查人索款15,000元,現被廉署落案起訴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被告麥國雄,49歲,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周五(11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時任職警員,駐守中區警區一個刑事調查隊。他在2021年9月調查一宗偷竊案,並認識一名受查人,案件約半年後結案,兩人其後再沒有聯繫,直至2022年11月,被告相約該名受查人及向對方索取一筆貸款。
控罪指,被告涉嫌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從該名偷竊案受查人士接受貸款15,000元。廉署指,警務處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