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今天 (11月21日) 下午表示,香港警方聯同新加坡、日本及澳門警方聯手打擊跨境賣淫活動,搗破多個賣淫集團及拘捕5男60女,年齡介乎17至64歲,當中有本地犯罪集團涉嫌操控日本女子包括「AV女優」來港賣淫,涉及的犯罪得益超過1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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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出,犯罪集團會在社交平台經營群組大肆宣傳,可安排日本性工作者來港入住酒店以作賣淫活動,又會以「AV女優」的作品封面作爲招徠,每次性服務的金額由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部分「AV女優」曾經在港舉行粉絲會,她們每次提供性服務,集團收取金額高達15萬元。涉案的女子都是持旅遊證件來港,一般可逗留3個月。
據了解,賣淫集團運作了超過1年,1年營業額高達2000萬元,在香港共有過百次酒店訂房紀錄,集團分工精細,有成員身處日本,負責在社交平台招募日本女子出國買淫,除了香港以外,她們亦會到新加坡和澳門作賣淫活動。
此外,警方發現有犯罪集團在全港多區的商住大廈及普通民居經營賣淫場所,有集團爲了減少被掃黃的風險,一般只會招待熟客,或要求客人在預約性服務時提供自拍照片,被捕性工作者分別來自泰國、日本、越南、老撾及哈薩克等。
據悉,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37條 ,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局部依靠另一人的賣淫收入為生,就是犯法,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10年。控罪的要素是明知金錢是從賣淫行為賺取得來的,但仍然收取金錢,或者明知娼妓是以賣淫賺取收入,仍然依靠娼妓維生。這項控罪有時被稱為「靠娼妓維生」,適當地反映了干犯罪行的人,有如寄生蟲。 第137條列明,「任何人」可以是男性或女性。純粹是收取娼妓的金錢,例如收取膳食費或住宿費,並不足以構成干犯 第137條 所列明的罪行。法庭必須考慮被告與娼妓之間的關係,以及被告為甚麼收取娼妓的金錢。控方必須要證明,被告是知道自己完全或局部依靠另一人的賣淫收入為生。
根據 第137條 ,控方可以依賴3個個別情況,去證明被告違法,包括:
- 證明被告與娼妓同住;
- 證明被告慣常地與娼妓在一起;
- 證明被告控制、指示或影響娼妓的一舉一動,從而顯示他 / 她正協助、教唆或強迫娼妓賣淫。
如果證明出現上述情況,法庭就會假定被告明知而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