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乞錢黨」湧現本港,「東張+」此前亦有報道過相關事件,不過最近香港街道出現最新的變種版本—「乞食黨」,更公然要求街上人士即席幫手「買嘢食」,引起網上各方討論!
「乞食黨」全身名牌現身香港!
有網民在社交平台群組上發文,寫道「兩位專才叫我買嘢畀佢哋食,我攞手機影相即刻轉頭走!」。他另上載數張在灣仔盧押道一帶拍攝的疑似「騙徒」相片。
在照片中,可見兩名濃妝的女子打扮光鮮,揹著名牌手袋,其中一人為直髮、一人為曲髮。當時兩名女子似乎正在要求發蚵網友買食物給她們吃。
「乞食黨」現身香港!(FB@Ali Baba/灣仔群組)「乞食黨」現身香港!(FB@Ali Baba/灣仔群組)「乞食黨」現身香港!(FB@Ali Baba/灣仔群組)
網民分享應對方法後續係點?
帖文吸引不少網民轉發,有網民留言回應,教路應對方法,「我就直接講話,“我都沒錢",我就馬上急急腳跑走,不理佢地了。」、「身光頸靚無錢買嘢食?正乞兒嚟」、「做得好!」、「孭住個LV然後同你講冇錢,可唔可以俾錢佢哋買嘢食」、「俾條蕉佢吔」、「要乞食就下次攞住爛膠袋及著呀婆衫褲嘛!」、「嘩,用LV喎,其實原來都係乞兒定騙子」、「我都試過喺筲箕灣見過佢地,叫我介紹佢哋有咩好野食,但係要我出錢買。我最後拒絕左」、「帶佢地去大家樂,搵未執好桌嘅位,再溫柔同佢地講: 香港歡迎你黎食大家樂二手飯。」、「一簽多行乞」、「下次帶佢地去警總或禮賓府,佢地好好客,禮待同胞。」。
翻查資料,根據香港法例《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另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6A條「乞取施捨」罪,進行行乞活動的人士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1個月;如屬第3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12個月。
近期香港多區也湧現不少行乞人士...
近期香港多區也湧現不少行乞人士,有筲箕灣的街坊表示,日前在望隆街對開,發現一名女士行乞,姿勢惹起熱議。另有網民表示,於港鐵大埔墟站對出,發現一名男子在街頭賣藝行乞,又指對話疑為內地人士;有攝影師亦拍得在土瓜灣天后廟外,也有行乞人士出現,該男子同樣旁邊有輪椅,與其他行乞人士相似;紅磡街市外亦有相似人士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