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灣上周五(1月3日)發生奪命車禍,一名鐵騎士於宏基街近中央郵件中心對開失控撞車,一名27歲姓黃電單車司機當場死亡。
當日該電單車司機疑因被警察電單車尾隨,當駛至宏基街近郵政大樓外時,疑被一名休班男海關站於路中心「攔車」,雙方發生擦撞,鐵騎士頭盎飛脫連人帶車撞柱身亡,休班關員右手則受輕傷送院。
據了解,涉事電單車疑車牌未裝妥,交警發現後遂亮藍燈示意鐵騎士停車,意外後警方發現電單車行車證及保險逾期。
消息指,案發當日警方在調查期間,已經以涉嫌干預汽車罪拘捕一名40歲男子,他已獲准保釋候查,钽由於案情複雜,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警方正搜集所有適用的證據,並會再徵詢律政司意見 。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車輛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立法會選委界議員江玉歡今天 (1月6日) 表示,該名男關員有機會構成誤殺罪,因為誤殺未必需要證明意圖,只要構成嚴重疏忽或妄顧他人安全,已經可以控告。江玉歡同時提醒,「公民拘捕」 只適用於「可逮捕的罪行」,必須有合理懷疑已干犯該罪,即使案中司機無牌駕駛或汽車證無效,罪行都未嚴重至使用「公民拘捕」。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公民拘捕」 的條文指出,「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而從《釋義及通則條例》可知,「可逮捕罪行」意思包括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法律上有固定刑罰的罪行例如謀殺,或者企圖干犯以上罪行。
網上圖片
網上FB群組視頻截圖網上FB群組視頻截圖網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