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濫用公屋獎3日收200舉報投訴 今年內立法刑事化可望成事

舉報濫用公屋獎3日收200舉報投訴  今年內立法刑事化可望成事

房委會早前宣布將修訂《房屋條例》,把2類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一年,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今天 (1月18日) 指出,若租戶不居住單位卻作商業用途,將被視為嚴重濫用,有信心本立法年度內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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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賢表示,過去發現有住戶將公屋單位出租,收取每月6000元至7000元租金,或經營健身室等這種嚴重濫用的行為,當局過去主要透過發出遷出通知書來處理有關違規個案,可能令濫用公屋的人士認為代價不大。

至於部分公屋住戶在單位內經營補習社等,這明顯違反租約但未達嚴重濫用程度的個案,何永賢強調政府會「情理兼備」地處理,以及會因應個案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對較輕微的個案會先進行警告,若未有改善便會執法。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稱:「嚴重濫用定義是本身不在這裡居住,沒有居住痕跡,坦白說這些很容易看見,但用來做其他用途,例如裝滿鏡子作跳舞室。我們看過一個例子,有很多健身器材,即是用公屋教人健身,這些就是你都不是在這裡住,但又用公屋來賺錢,我們視為嚴重濫用。另外一些租戶人仍在這裡居住,不過可能製作一些食品拿出去售賣,或者開始有個小工場,或是一個小型補習社,但旁邊有張床,這些我們會界定為違反租約條例,違反租約條例,我們會收回單位。」

她又稱,有獎舉報公屋濫用機制自從周三 (1月15日) 實施至今,舉報較以往增加,暫時收到約200宗,當中有四分一並非參與舉報獎賞計劃,另有市民誤將私樓、居屋等當成公屋單位,因此需時釐清和整理資料。她又指出當局設有上訴機制,有120多名委會處理有關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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