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周三(1月22日)發生車禍。事發於佐敦柯士甸道及彌敦道交界,下午2時許,一輛的士撞向一輛突然衝出馬路的單車,16歲單車騎手捱撞。
佐敦16歲單車騎手突過馬路車禍
據網上流傳的約12秒車Cam片段顯示,當時該輛的士正沿柯士甸道,往理工大學方向行駛,駛至彌敦道交界時,燈號剛轉綠燈,的士繼續前行之際,一名單車騎手突然橫越馬路,惟的士司機疑被前方車輛遮擋視線,未有留意到單車前進。
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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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有熱心行人上前協助
最終,的士攔腰撞向單車,該名少年隨即倒地。影片所見,的士的擋風玻璃被撼碎,的士司機也隨即煞停及下車查看少年傷勢;亦有其他熱心行人上前協助。
其後,有警員及救護員到場處理,事件中少年腳部受傷,的士司機亦報稱不適,兩人雙雙送院。警方正調查事件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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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在馬路上有何法例?
單車在馬路上亦有相關法例,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5條,提及有關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再犯者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第46條提及有關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其最高罰則為500元;第47條提及有關在受到酒類或藥物影響下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再犯者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
而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87條規定,每輛單車/三輪車須配備至少一個有效並能適當運作的制動系統。違反此條,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第88條規定:每輛單車/三輪車必須裝配一個能就其駛近或出現而發出充分警報的鐘。違反此條,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另外,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1條述明,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運載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須至少用一隻手握着手柄;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除非他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在車尾展示一盞紅燈。違反此51條,可處罰款2,000元。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條亦指出,任何人如「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