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多個FB群組最新瘋傳一則帖子並且附上一張圖片,帖文指「今天(1/3)下午14:40,荃灣公園,呢個姐姐一巴冚落個小朋友塊面,嚇襯我同我個工人姐姐,個小朋友想喊,姐姐即刻用香蕉塞住佢把口,我同姐姐已經即時出聲喝住佢,佢就急急腳帶住小朋友走左。希望她的僱主會看到,好好教育她!事發前我個姐姐仲同呢個工人姐姐傾計,問佢係咪都係菲律賓的,呢個姐姐話自己係Indo,完全估唔到佢會動手打人,影都影唔及(時),當時我都帶住BB,所以做唔到啲咩,唯有影低提下僱主」。
圖片中可見一名中年外傭正在公園看管著一名年幼女童,該名女童的左邊臉懷疑剛被人大力掌摑,留有明顯的紅印,之後該名外傭以香蕉餵食該名年幼女童。
網上FB群組圖片
網上FB群組圖片
網民對事件反應激烈,大量留言包括「又係佢!見過!鬧過佢!」、「有冇攪錯?我見小朋友的面都紅左。咁冇愛心湊就返鄉下啦,一巴星落黎,痴線的,我唔係佢媽媽都心痛! 祝呢個工人快d 比人炒,永不錄用!」、「塊面紅晒,呢啲XX真係要報警,唔好比佢再傷害小朋友」、「塊面紅哂有個掌印」、「成塊面紅晒,爸爸媽媽都未捨得打,你係工人你憑乜嘢啊?應該即刻報警」、「若果塊面真係紅印,真係無可能接受到,其實係打面都已經完全接受唔到,做父母既,無一個可以接受到,真係希望荃灣朋友可以幫忙傳到佢父母度,我哋真係要互相守望,自己小朋友自己保護」、「一定唔好放過佢,我唔係佢媽見到塊面紅嗮都心痛啦」、「響街都夠膽兜巴星,無人見到時仲得了?!」、「女童好慘,日日都要對著欺凌佢既人」、「工人在公衆地方也可以甘做,在家冇父母時候可以想像怎對小孩 ??」、「係條街都咁樣,不敢想像小朋友平時係點」、「咁樣做一定唔係第一次,就算係第一次,一定會有再下一次!呢啲人唔用得,要報警拉佢,唔好禍害其他小朋友」、「小朋友着校服應該可以搵到邊間學校,直接同學校講 同埋都應該可以報警,太過分啦,會影響到小朋友心理」、「推上東張西望」等。
虐待或忽略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
據了解,根據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7條 ,任何超過16歲的人,如有責任管養、看管或照顧一名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而此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及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令該兒童或少年人可能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損害或喪失視力或聽覺、令肢體或身體器官損傷殘缺、或精神錯亂,都屬於「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第27條 涵蓋故意進行某些行為及因忽略而沒有作出某些行為,例如沒有為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明知及故意不向負責提供這些生活所需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為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領取資源。任何超過16歲的人如因任何理由而無法照顧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就有責任向相關機構求助。一旦干犯 第27條 所列明的罪行,如經 公訴程序定罪 ),可被判監禁十年,如經 簡易程序定罪 ),則可被判監三年。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7條 列出的行為,亦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