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解疑難|巿民見罪案原來有拘捕疑犯權力! 但陸大狀警惕當中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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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張+」《十大名家為你解疑難》隆重登場!觀眾報料提出問題,我哋幫你請教專家!

觀眾問題:
「我想問吓市民見到有罪案發生,例如盜竊,非禮等等嘅罪行,可唔可以使用任何物件制服疑犯,或者將疑犯綁起鎖上,同埋可唔可以講吓乜嘢係市民拘捕權?」

陸偉雄大律師回覆: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1條,的確授權任何人都可以逮捕疑犯,前提是對方干犯一些可以逮捕的罪行。但大家一定要小心,不能輕易用這項權力,因為後果可以好嚴重。以下有幾點希望大家特別留意:

1. 究竟我們可否分清楚甚麼叫可以逮捕的罪行呢?盜竊、或者非禮這些,當然是可以逮捕的罪行。但隨地掉垃圾、違例泊等就並非可以逮捕的罪行。

2. 當市民真的拘捕疑犯時,切記不可使用過分武力,也不可以用任何物件, 包括用棍或者膠紙等制服疑犯。因為無論疑犯有沒有犯法,我們也不應傷害對方,也不應過早認定對方有罪。疑犯最終有沒有犯罪應該由法庭判決。。

(以上專家意見謹供參考,不應被視為法律建議。如果對實際面對的法律問題有疑問,應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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