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張+」《十大名家為你解疑難》隆重登場!觀眾報料提出問題,我哋幫你請教專家!
觀眾伍小姐問題:
「我想問如果工作合約上冇寫的工作,而老闆又要求你做,這樣會唔會犯法?」
以下是陸偉雄大律師的回覆:
雖然合約就沒有提及,究竟僱員可否拒絕去做職責範圍之外的工作。其實根據僱傭條例,如果僱主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入面的主要條款,即是說僱員負責的職責範圍之外的工作,其實僱員是可以用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為理由拒絕。他更加可以向僱主進行一個索償及補償,僱主就不能夠單方面更改合約的條款,否則如果他真的更改僱傭的條款,他就有可能等於變相解僱,所有的更改一定要得到雙方同意的改動,這樣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假設某個職員去受僱的時候,他的工作是做人事管理,但公司突然間要去做清潔,甚至要接聽電話,這個好明顯就超出合約上工作範圍,這就有可能會違反僱傭條例這個嫌疑。
(以上專家意見謹供參考,不應被視為法律建議。如果對實際面對的法律問題有疑問,應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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