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張》接獲觀眾吳小姐報料,表示長期發現一名市民,駕駛電動單車或電動滑板車於黃大仙區一帶馬路出沒,嚴重危及交通安全。吳小姐指,該名罔顧交通安全的人,最常於黃大仙及新蒲崗一帶出現,曾經駕駛過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車於馬路上風馳電掣,而電動單車車尾亦沒有掛上車牌。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