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眾報料片|電動輪椅載人馬路飛馳 目擊者斥:離晒譜

觀眾報料片|電動輪椅載人馬路飛馳 目擊者斥:離晒譜

電動輪椅在馬路行駛已經唔啱,何況還載人!《東張+》收到陸小姐報料指,昨日(20日)下午2時,在西灣河興東商場門口巴士站,目睹一名男子不但駕駛電動輪椅在馬路行駛,身後還載著一女子。陸小姐離遠見到,立即取出手機拍攝。她說:「這是馬路,唔可以咁樣的」。直斥二人駕輪椅兼載人上馬路,「離晒譜」。片中見到,一輪的士經過他們身邊,也立即收慢打燈,擔心撞到。
陸小姐稱,將事件曝光,「只係想大家提高交通道路安全意識」。


法律監管及法例:
「電動醫療助行器(包括電動輪椅及殘疾人士電動代步車)不被視爲汽車。有需要使用醫療助行器的人士,可向復康醫療專業人員取得專業意見及資訊 (例如醫院管理局轄下的社區康復中心)」 電動輪椅在用家如有醫療証明時,是一種個人醫療代步工具,並不屬於機動車輛類別,故使用者毋須向運輸署登記及領牌,但需遵守適用於行人的交通規則,不應在馬路或單車徑上使用電動輪椅。 既然電動輪椅並非汽車,因此不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管。不過,使用電動輪椅的人士仍需注意《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任何人「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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