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一旦遇上輕微並不涉及受傷的交通意外,對方司機卻不顧而去,處理程序如何?
有觀眾提供片段給東張,清楚拍下有汽車「出車」期間慘遭對方車輛刮花損毁。
事件發生在3月13日晚上接近六時,報料人接受「東張+」記者訪問時透露,他在元朗康景街發生這宗車禍後,對方司機本來一度下車,當時報料人堅持報警,對方等待5分鐘後,突然上車駛走。他坦言,因片段已記下對方車牌,當時沒阻止對方返回車上,因為沒想過對方竟然不顧而去。
報料人待警方到場處理,當晚也有到警署報案,雖然有提供當時片段及已向新界北交通意外調查組報案,但個多星期仍未找到對方司機。
片段拍下事發經過
報料人已報警已逾十天,仍然未知道對方司機資料,令他擔心案件最終不了了之,無法追究責任。
「東張+」就事件向警察公共關係部查詢,對方調查後回覆指,負責此案的部門已向登記車主發出「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
根據網上資料,如警務人員未能確認涉事司機身份,通常會以郵遞方式向涉案車主發出「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在通知書日期後21天內,收件人須根據通知書要求,提供涉案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及收件人與該司機的關係。
警察公共關係部指出,由於通知書限登記車主 21日內回覆,目前期限仍未過,暫時未有跟進行動,限期過後如對方仍未回覆會再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