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發生醫療事故,院方在病人沒有胰腺腫瘤情況下,仍為病人實施「全胰切除術」,病人手術後兩個月離世。法院裁定深圳港大醫院要負全部責任,向病人家屬賠償逾62萬元人民幣。
據內媒報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11月二審判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須就上述的醫療糾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餘元。
判決書顯示,2018年8月,77歲的張玉華因在港大學深圳醫院體檢時發現膽囊結石入院,後被診斷為「胰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進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術。術後兩月餘,張玉華因肝功能嚴重衰竭、肝腎綜合症,經搶救無效後去世。死者女兒郇傑表示,母親去世後打印病歷發現,術前檢查,或手術中的病理檢測結果,都沒有發現母親的胰腺有腫塊或病灶。2019年8月郇傑向深圳福田區人民法院向醫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委託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鑑定,意見為:醫方僅憑外院PET-CT檢查報告即對被鑒定人診斷為「胰腺癌」,術前MRI未見胰腺腫塊、ERCP創檢未見腫瘤細胞,無足夠的影像、病理學依據;術中探查未見胰腺有明顯的腫塊、病灶時,未及時告知家屬;被鑒定人高齡,有高血壓病史,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行「全胰切除術」,手術創傷巨大且對被鑒定人的全身營養代謝及水電平衡產生嚴重影響,其死亡與手術方式的選擇有一定關係,綜上,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過錯與被鑒定人的不良治療後果存在主要因果關係,責任參與度為61%-90%。
其後,法院一審判醫院要為事件承擔80%賠償責任。訴訟雙方皆不服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採納了上述鑑定意見,並指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致使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後果,喪失了接受適當治療的機會及生存可能性。2023年11月,法院終審判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餘元。
據悉,郇傑已於2021年5月以主刀醫生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深圳公安局天安派出所報案,收到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的報警回執。不過,主辦該案的責任領導表示,該案目前沒有立案,雖然已從家屬處知悉判決結果,但民事判決不影響刑事案件受理,因案情複雜,是否立案目前仍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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