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口岸爆炸品案時涉法庭內拍攝法官,持雙程證男子准保釋候訊。
持雙程證來港的男子,涉嫌在高等法院旁聽一宗爆炸品案時,在庭內拍攝法官,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他今日 (10月15日) 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把案押後至12月10日再提訊,以讓控方索取法律意見,被告准以1萬元現金保釋,不准離開香港。
被告陳克利,68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24年10月14日在香港島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5樓7號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
被告今天並無律師代表,答辯時需普通話翻譯,他不斷稱「不明白」及「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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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7條禁止某些在法庭內攝影的行為,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2,000元。 此外,涉嫌干犯者亦可被控以刑事藐視法庭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及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