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表示,於本周二 (2月11日) 及本周三 (2月12日) 分別接獲兩宗報案,指出有女學生於旺角及長沙灣區內往返學校途中遭人尾隨,並作出騷擾。
深水埗及長沙灣分區特遣隊經調查後,本周四(2月13日)於深水埗拘捕一名48歲姓佘本地男子,以及於長沙灣拘捕一名47歲姓黃本地男子,兩人均涉嫌「遊蕩」正被扣留調查。
行動中警方檢獲被捕人案發時身穿的衣物,案件分別交由旺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6隊以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7隊接手調查。
警方呼籲任何父母如懷疑其子女遭受滋擾,應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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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罪是指: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是指—
(a) 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 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洗衣房、浴室或廚房;
(c) 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