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外賣男電動單車撞警員及警車 涉拒捕襲警等罪終落網

九龍城外賣男電動單車撞警員及警車 涉拒捕襲警等罪終落網

九龍城宋皇臺道發生一宗「電動單車狂亂駕駛案」,一名男子送外賣時,突然失控撞向一輛正在執勤的警察電單車,之後再撞向警員,他一度反抗,最終涉嫌拒捕、襲警等罪被制服落網。

男子失控撞警員及警車

周六(2月15日)晚上近8時半,一名男子駕駛一輛電動單車,駛至宋皇臺道31號時,先撞到一輛警察電單車,再撞到一名站在路邊的警員。警員欲截停男子時,男子疑發難拒捕並襲擊警員,但最終被制服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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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涉6宗罪被捕

警方表示,東九龍總區執行及管制組人員於晚上8時29分在宋皇臺道29號執行職務期間,發現一名姓韓的48歲男子,於上址行人路上駕駛一輛電動單車,遂上前截查。惟男子懷疑反抗並駕駛電動單車逃去,其間撞到一名男警員。男子其後被人員制服。

經初步調查,韓男涉嫌拒捕、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無牌駕駛、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及行人路上駕駛電單車被捕,案件交由秀茂坪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五隊跟進。至於一名男警在制服韓男期間手部受傷,清醒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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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駕駛是犯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2條所指,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他持有其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最高1萬元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另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他於駕駛時攜有其駕駛執照或由署長所發出顯示該人已申請換領駕駛執照或已申請領取其駕駛執照複本的文件。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違反,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元,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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