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少輪椅人士改用電動輪椅,但有部分人卻不守規則駛至馬路上,恐怕釀成意外。近日網上有人發帖文及影片,指看到有電動輪椅在天水圍的馬路上高速奔馳,更引起熱議。
天水圍電動輪椅馬路高速奔馳
該則長約9秒的影片可見,一名車主在天水圍駕駛期間,發現前方有一輛電動輪椅在馬路上行走,當時電動輪椅正以高速奔馳,越過紅燈燈位時,亦正值綠燈,有多名行人經過,惟電動輪椅仍穿過人群,未有減速,最後電動輪椅轉左離開。影片結束。帖主亦以電影《頭文字D》的對白諷刺寫道,「事(士)必star車隊既老闆」。
天水圍電動輪椅馬路高速奔馳
天水圍電動輪椅馬路高速奔馳
天水圍電動輪椅馬路高速奔馳
天水圍電動輪椅馬路高速奔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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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電動輪椅馬路高速奔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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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笑言:玩跑跑卡丁車?
事件引起不少網民討論,有人指不時看到類似情境,亦有人擔心發生意外,希望相關部門執法,「坐輪椅還坐輪椅,瘋狂駕駛還瘋狂駕駛」、「電動輪椅、用電嘅單車、有轆有座位行李,全部都老鳳咁係馬路到行」、「香港好多路段不適輪椅使用,行出馬路屬冇辦法,應該挨埋一邊,但片中使用者行出路中就太過離譜!」、「佢跟方向都算好,屯門見過對頭車衝埋巴士度,仲要攝巴士同欄杆中間」、「」、「累死司機啦」、「呢個人成日出現喺天華同頌富,大地任我行,見到人唔會放慢」、「記憶中好耐之前都有類似片段」、「元朗係法外之地」、「佢要證明人有事都做到世界冠軍」、「見過佢呀,喺天水圍」、「呢D好快炒車」、「佢Cut線冇打燈」、「小心甩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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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動輪椅是否犯法?
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定義,「汽車」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而「電單車」指「不論是否附有側車的兩輪汽車」。顯而易見,電動輪椅符合此等定義,故理應是汽車或電單車。
但目前政府並不認為電動輪椅是汽車或電單車,甚至不是電動可移動工具。
雖然電動輪椅並非汽車,不受《道路交通條例》規管。不過,使用電動輪椅的人士仍需注意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條。
條例指出,任何人「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最高5,000港元或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