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頭角村民拍下七旬老婦毒餌餵2狗斷正 涉殘酷對待動物被捕

沙頭角村民拍下七旬老婦毒餌餵2狗斷正  涉殘酷對待動物被捕

沙頭角有村民拍下一名7旬婦毒餌餵狗斷正,涉殘酷對待動物被捕。

昨日 (3月5日) 下午3時許,警方接獲沙頭角公路禾坑段萬屋邊的村民報案,指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後,拍下一名老婦懷疑在上址附近以毒餌餵飼2隻唐狗,警員到場調查後,以涉嫌「殘酷對待動物」拘捕一名71歲老婦。

據了解,被捕人為萬屋邊村村民,涉事2隻唐狗無表面傷,已交予愛護動物協會作進一步檢查;於該名老婦被扣留調查,案件由邊界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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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酷對待動物

據了解,任何人 ——

(a)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

(b)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或

(c)如輸送或運載任何動物,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輸送或運載,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輸送或運載,而所採用的方式或盛放動物的位置,或盛載動物的箱、簍或籃的構造或過小體積,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或

(d)如將任何動物裝上船隻或鐵路貨卡,或將任何動物自船隻或鐵路貨卡卸在另一船隻或鐵路貨卡、碼頭、岸或月臺,而所採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或

(e)如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鬭或動物挑惹,或經營、使用、管理、作出作為以管理或協助管理任何處所或地方作為或部分作為動物打鬭或動物挑惹用途,或准許任何處所或地方被如此經營、管理或使用,或因任何人獲准進入該等處所或地方而接受金錢或導致或促致任何人因此而接受金錢;或

(f)如在任何動物因疾病、衰弱、受傷、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適宜被使用於某種工作或勞動時,仍將其如此使用,或導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為其擁有人而准許其被如此使用;或

(g)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或移走,或據有或畜養任何動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動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被據有或被畜養,而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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