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瀝源邨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的43歲女子,於去年2月因家用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執後,前往獨居母親寓所但遭拒於門外,遂用隨身的打火機放火燃燒雜物,涉案女子早前承認縱火罪,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今天 (3月11日) 早上判刑時表示,考慮被告已賠償3000元,加上母親亦願意原諒被告,判她監禁1年。
法官指出,被告的縱火行爲明顯由於與母親爭執把被告拒之於門外,她不但任由布簾着火,更用手機拍下過程,慶幸事件沒有造成嚴重傷亡。
法官引述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沒有暴力及自殺傾向,因精神分裂而接受治療,醫生認爲現階段不需要接受強制性住院,定期的非住院治療已足夠。
法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命途坎坷,自小沒有父愛,並遭受家暴,令精神狀態越趨變壞,最終患上思覺失調。此外,法官引述被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提及深感心酸及沉重,指出被告20多年前確診思覺失調,受多名男士的感情欺騙,被告案發當天午夜到來,但自己卻將被告拒於門外,才導致被告犯下縱火的行爲,更指出被告在案發前數月,受朋友挑撥令精神狀態不穩,案發前數日遺失了手機及銀包等錢財,希望法庭給予女兒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方代表律司求情時指出,現年44歲的被告成長經歷坎坷,因作爲精神病患者,而受不同程度的凌弱,被告或因病情致其行爲怪異,與人相處亦出現困難。辯方提及,被告有吸烟的習慣,因此隨身携帶打火機到案發現場,但沒有使用任何助燃劑。案發時,被告與母親因家用問題發生爭執,繼而遭母親拒之門外,因而令被告深感不安,被告願意賠償母親的3000元損失,被告亦已還押約1年之久,望法庭輕判。
法官念被告已向母親賠償3000元,母親亦已原諒被告,亦出庭支持她,終決定從輕發落,判處1年監禁。
區域法院 (網上圖片)
43歲被告梁智欣,案發時任職洗碗臨時工,被控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控罪指她於2024年2月16日,在沙田瀝源邨華豐樓某單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張防蚊網、一道門及一些紙張。
案情指出,被告的母親郭女士自2013年起獨居於案發單位,郭女士於去年2月16日的凌晨時分熟睡間,突然聽見門外傳來一陣吵閙聲,遂透過門上的防盗眼觀察單位外的情況。其後,郭女士發然門外有物品遭燃點而起火,立即把門打開,因而目睹被告站在單位外,期間被告責怪郭女士把她拒之於門外,郭女士立刻離開案發單位,取出手機拍下案發情況,並報警求助,但被告當時仍手持打火機,並再燃點紙張燒著單位外的防蚊網,並稱「咁又點?」,造成門外火勢猛烈,警方約在1小時後到場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縱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