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4月22日至昨日(25日)一連四日在全港多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以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和「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13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個9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住宅大廈及餐廳,共拘捕12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7男5女,年齡介乎27歲至54歲。當中2男1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一名女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2名男子,分別為38及53歲。
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新界北區共搜查了3個目標地點,並拘捕一名懷疑非法勞工。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1名30歲男子。該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