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舉報/房署/房屋署】一名男網民在「公屋討論區」發帖,指前女友移民英國後,仍保留公屋單位甚至放租。
對此,男事主猶豫應否舉報對方,但他稱只記得前女友的英文名字、電話號碼和居住東涌逸東邨,「她新居入伙時,我去過一次,記不起詳細住址。忘記了她的中文名正字,只記得讀音。請問大家,我可否向房署舉報賺取$3,000?」
網民:3,000蚊睇清楚你份人
帖文曝光後,不少網民卻不同意事主舉報,估計當中可能存有誤會,「由你來舉報不太好吧?」、「前女友,你畀佢飛咗要報仇」、「好彩你前女友飛咗你,3,000蚊睇清楚你份人係幾咁衰格」、「有理由懷疑樓主就係個租客,支持佢去舉報,等房署告埋佢一份」、「咩都知啲唔知啲,了解有限,但又知人移英,又會知人哋放租出去!」、「可能前女友都不是户主,只係住戶,她爸媽先係户主」、「角度問題啦,由社會角度佢咪正義」。
分租或轉租單位屬濫用公屋
據房屋署資料,常見濫用公屋行為包括:
- 丟空單位(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 分租或轉租單位(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 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如聚賭、藏毒或藏有私煙等)
- 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如營商、貨倉等)
- 虛報資料(如入息、資產、婚姻或家庭狀況等)
若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房屋署將不予警告,終止其租約。因違反租約條款而被終止公屋租約的前租戶及其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日期起5年內,不合資格申請公屋。日後亦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其之前較佳的單位。
嚴重違反租約行為包括:
- 把單位分租(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 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經常持續」一詞按其常義詮釋,審理個案時以合理標準為關鍵尺度)
- 在單位進行不法活動
「舉報濫用公屋獎」
為進一步加強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成效,房委會於2025年1月15日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計劃,除房委會/房屋署的直接僱員外,舉報人以實名提供真實確切資料令房屋署成功向濫用公屋單位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會獲獎勵金最高3,000元及感謝狀作為嘉許。
舉報濫用公屋途徑
- 致電房屋委員會熱線2712 2712
- 填交「舉報濫用公屋郵柬」 或 「舉報濫用公屋表格」【按此】
- 在網上填寫和遞交「舉報濫用公屋網上表格」
- 通知屋邨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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