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五(1月3日),九龍灣宏基街近中央郵件中心處,發生致命車禍。一名27歲姓黃的電單車司機在事故中不幸身亡。據了解,當日該司機駕駛電單車時,疑因被警方電單車尾隨,在駛至郵政大樓外時。事故發生時,交警發現電單車有問題,亮起藍燈示意司機停車,但他未有停下,然後遭一名休班海關人員站於路中心「攔車」,雙方發生擦撞,擦撞其間電單車司機因頭盔飛脫,連人帶車撞柱身亡。
九龍灣奪命車禍|休班男海關攔車引爭議。(網上影片截圖)九龍灣奪命車禍|休班男海關攔車引爭議。(網上影片截圖)九龍灣奪命車禍|休班男海關攔車引爭議。(網上影片截圖)九龍灣奪命車禍|休班男海關攔車引爭議。(網上影片截圖)九龍灣奪命車禍|休班男海關攔車引爭議。(網上影片截圖)九龍灣奪命車禍|休班男海關攔車引爭議。(網上影片截圖)九龍灣奪命車禍|休班男海關攔車引爭議。(網上影片截圖)九龍灣奪命車禍|休班男海關攔車引爭議。(網上影片截圖)九龍灣奪命車禍|休班男海關攔車引爭議。(網上影片截圖)九龍灣奪命車禍|休班男海關攔車引爭議。(網上影片截圖)九龍灣奪命車禍|休班男海關攔車引爭議。(網上影片截圖)
九龍灣奪命車禍|「101拘捕令」無效?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即坊間俗稱「101拘捕令」。法例內,容許一般市民即使無法庭命令也可逮捕疑犯,但對象需要是懷疑干犯了「可逮捕罪行」,即是有機會被判入獄超過12個月的罪行。
九龍灣奪命車禍|大律師:市民不可隨便作拘捕行動
不過,事故中的電單車涉及車牌登記及車輛保險過期,並不屬「可逮捕罪行」。就事件,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市民若見到雞毛蒜皮的罪行,不可隨便作拘捕行動,一定要有理由相信該罪行嚴重到屬於可逮捕的罪行。緝拿疑犯有很多方法,不用立即拘捕他,可以記下其車牌編號,有很多方法短時間內找到他。」
至於本身是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就認為,是否構成誤殺有待警方進一步蒐證。但她認為,當時道路上的使用者都有責任。她指出,市民應盡駕駛者責任,有安全車速和行車距離,「其他道路使用者,包括行人都有責任。不想干預駕駛者的安全駕駛,亦不想有任何人命傷亡,希望不論是市民、行人或駕駛者,雙方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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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灣奪命車禍|影片內電單車沿路高速駛行
根據當日網上流傳的車CAM影片顯示,該輛電單車沿路高速駛行,一名男子站在馬路中央,疑似試圖攔截電單車。男子如同「守龍門」般左右小幅度移動,最終與電單車發生擦撞。擦撞後,男子的手疑似觸碰到鐵騎士的頭盔,隨後整個人被撞飛,重重跌落地面並滾動。鐵騎士的頭盔在與男子手部相撞後飛脫,電單車失控,向左翻側,滑行約10米後撞上樹木,發出巨響並揚起大量塵土。這一畫面令人震驚,事故情況相當危險。
九龍灣奪命車禍|海關:承諾將全力配合相關調查
海關近日向傳媒回應,表示一名休班海關人員在交通意外中受傷並被送往醫院。警方目前正對這起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海關則承諾將全力配合相關調查工作。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若任何人未經合法許可或無合理解釋而登上一部車輛或干預該車輛的任何部分,即構成犯罪。違法者將面臨第2級罰款,即5,000元及監禁12個月的懲罰。這項法例旨在保障公共交通和私人車輛的安全,防止非法干預和破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