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發生一宗青年偷揸綠Van事件。周一(3月3日),荃錦公路川龍位置,警方接報一輛專線小巴在單線雙程馬路墮坑,阻礙交通。其後發現有4名青年偷開車,現列擅自取去交通工具跟進。
4名少年登上小巴駕駛
今日上午,警方接報指,一部泊在該處的專線小巴被駕走,其後在60米對開發現該小巴卡在坑渠內。其後警員到場,查看小巴車Cam,發現今早約9時,有4名少年登上小巴駕駛,最後撞落坑渠跳車逃走,警方將案件列作「擅自取去交通工具」調查。
荃灣4青年「膽大包天」偷揸綠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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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巴駛離原先停泊位置
據了解,該條小巴線行駛翠濤閣、灣景花園與荃灣港鐵站間。現場消息稱,昨晚(2日)約9時半,外勞司機收工後將小巴泊在川龍對出的一個燈柱位,然後返回宿舍。
今早約10時,村民通知姓曾車主,指發現小巴駛離原先停泊的位置,並在60米外赫見小巴跌進坑渠內,車主報警求助。
「偷開車」過程歷時約2分鐘
據傳媒引述車Cam片段報道,今早約9時,先有2名少年登上小巴,在開動小巴後,直路行駛約20米後便落坑,而另外2名懷疑負責「睇水」的同黨一同逃走,整個過程歷時約2分鐘。
據悉,4名少年並非村民。
同場加映:駕駛好心態 – 道路工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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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取去交通工具會點罰?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4條,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會被判監禁7年。
擅自取去交通工具,即是指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通常是指開走他人的車輛。一個人在未經車主同意,或在沒有合法授權之下,擅自取用運輸工具(車輛),便干犯了這項罪行。當犯案的人只是取走運輸工具一段短時間,而不是意圖永久奪去運輸工具,這項罪行便適用。